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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月
关于开展2009年度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等级评价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2009〕18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8]422号),促进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执业、规范检测市场秩序,加强检测机构动态监管,实施差异化管理,决定开展2009年度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

    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各检测机构和人员2009年度日常监管情况,对全省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对个别管理不规范、技术能力不强、有不良行为记录、有客户投诉等诚信度较差的检测机构,必要时,组织飞行检查。

二、评价程序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8]422号)附件1、附件2的相关要求,收集、整理、核实辖区内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汇总后于2009年12月1日前上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评价过程中,如发现检测机构和人员出现带“△”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得分低于70分的,应立即将相关资料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根据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上报的资料,结合全省监督管理情况,经审定后公布“2009年度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等级”。

三、评价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高度重视本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查各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具体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于2009年7月30日前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三)负责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事实求实,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各检测机构要认真开展自评工作,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凡不按时上报评价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一律按C级处理。

联 系 人:林东   邱耘   魏虹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升桥南街11号

联系电话:028-85088613    传真:028-85077197

网    址:  http://www.cqss.gov.cn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九年七月八日